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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法律分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得按行政區劃設立。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分配給各分行的營運資金之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總額的6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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