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分種族、性別、性取向、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人權包括生命權和自由權、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見解和言論自由權、工作權和教育權以及許多其他權利。每個人都有權不受歧視地享受這些權利。
個人人權的基本權利包括壹般基本權利和其他基本權利。
壹般的基本權利,如尊嚴權、人格權、精神自由權,任何時候都不能被國家或他人剝奪,平等具有絕對的意義;其他基本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財產權以及在壹定條件下可以限制或剝奪的其他權利。這裏的平等有相對的意義。
特殊權利是指特定群體(如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軍人、人大代表、戰俘、犯人等)的公民權利。).除了享有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外,還有壹些基本權利需要特別強調。憲法強調這些群體的基本權利,因為這些特殊群體的權利很容易被忽視或侵犯。
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生命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權。如果人的生命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那麽其他壹切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緣無故剝奪人的生命,或者隨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酷刑,都是非人權的待人之道。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個人權利將無從談起。因此,在壹般國家的刑法中,侵犯他人生命權罪最為嚴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