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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