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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如何規定工程師的工資的?

1.勞動人事部: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1987年6月6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6月20日勞動人事部發布)第十條受聘的技師,享受技師津貼。.....其他福利待遇由國務院有關行業歸口部門提出,報勞動人事部批準。

2.勞動部《關於高級技師評聘的實施意見》(勞培字[1990]第14號)(1990年9月12日)第六條考核合格者和地方所屬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頒發。

3.勞動部關於加強技師管理的通知(勞培[1991]14號)(1991年10月10日)第六條第三款各單位根據《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參照本單位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有關福利待遇,確定技師、高級技師的待遇。對取得重大技術成果,為培養技術工人和傳授技能做出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4.勞動部發布了1999年第102號文件。[1994] 98,並且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在從事相應崗位的工作時,應當確定或者晉升相應的工資待遇。國家職業資格等級享受同等高級職稱或高級工程師待遇;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享受同等中級職稱或工程師待遇。

5.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經國家或省級高技能人才評審委員會評審並享受高級職稱待遇的高級技師,在享受正常養老金調整政策的基礎上,根據個人繳費年限,可享受國家高級職稱退休科技人員養老金調整政策。獲得壹級職業資格(高級技師),退休後享受高級工程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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