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處理因辭退、開除、開除職工和職工辭職、自願離職等產生的爭議。
2、處理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3.處理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意向發生的爭議;指導鄉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4、做好轄區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工作,驗證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5.負責本地區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鑒證。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勞動仲裁部門由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管轄。
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壹定的優勢,包括:
快捷:指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程序簡單,時間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壹般不願意在爭議處理上花費很長的時間和大量的精力。仲裁正好滿足了這個要求。
專業性強:參與仲裁的仲裁員均為勞動、法律方面的專家,具有豐富的勞動爭議處理經驗,有利於提高仲裁案件質量。但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無法執行,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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