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為其妻鄧某投保15份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為15萬元,鄧某指定張某為受益人。半年後,張與妻子離婚,鄧在離婚第3天意外死亡。鄧生前欠好友劉4萬元債務。對此,鄧父母要求領取654.38+0.5萬元保險金。鄧父母提出,張某已與鄧離婚,故張某無權主張保險金,其保險金作為遺產,4萬元用於清償其朋友劉的債務;其余65,438+065,438+00,000元由他們作為繼承人收取。
案例研究:
1鄧父母的要求是不正確的。
(2)因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同時,根據受益權的特點,壹是受益人的受益權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剝奪或者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權;其次,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是遺產,不需要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
本案中,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654.38元+0.5萬元,其中4萬元用於清償鄧生前債務,其余給付鄧父母。這種做法不正確。保險金應全部支付給受益人,即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