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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分類與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區別

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的分類不同於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前者側重於未來的勞動能力和就業影響,後者指的是人身傷害和生命影響。理論上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會寬松壹點。但是,所有的鑒定都是基於對受害者事實的比較。勞動能力鑒定十級的,估計人身傷害傷殘等級為十級。如果人身傷害傷殘等級是雙10級,不代表勞動能力鑒定可以到9級,最終會影響結果。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與殘疾程度分級》4.1的鑒定原則應以損傷治療的後果或結果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喪失和(或)功能障礙的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個及以上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應當分別註明每個地方的傷殘等級。

4.4殘疾分類

該標準將人體的損傷和傷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從1級(人體傷殘率100%)到10級(人體傷殘率10%),每個等級相差10%。殘疾程度的分類依據見附錄a。

4.5判斷依據

根據人體組織器官的結構損傷和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綜合判斷殘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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