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為燒車案處理如下:
(1)受害人可直接到犯罪發生地公安機關報警,無需其他手續;
(2)放火燒車是違法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仍屬於犯罪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第275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客體條件,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條件,客觀上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 * *安全;
3.主體條件,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條件,就主觀表現而言,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