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擾民的標準和時間

擾民的標準和時間

第壹,什麽時候是打擾人民的時間

1,擾民是晚上22點到第二天下午6點。壹類生活區晚上50分貝以上,壹類生活區晚上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會擾民,屬於噪聲汙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二,擾民有什麽處罰?

擾民的處罰有哪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如果報警,警察壹般會先給予警告,要求不要繼續擾民;

2.繼續擾民的,警方可酌情予以治安處罰、罰款或行政拘留15日以下;

3.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

  • 上一篇:被公安勸退後可以回柬埔寨嗎?
  • 下一篇:如何處理人為燒車的情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