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
第十條獲證組織應當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及相關信息。獲得認證的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應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未改變或者被認證機構發現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
第十壹條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證書管理制度,對獲證組織和個人使用認證證書的情況進行有效的跟蹤調查,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暫停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並向社會公布;撤回已被撤銷或註銷的認證證書;無法追回的,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不得使用產品認證證書及相關文字和符號誤導公眾其服務和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不得使用服務認證證書及相關文字和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和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不得使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及相關文字和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和服務通過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