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罪認罰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共同簽署的認定犯罪的法律文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主動承擔責任,坦白自己的罪行等。,人民法院將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的認罪悔罪書,從輕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2.認罪悔罪書什麽時候簽?
在認罪認罰聲明上簽字的法定時間是在認罪認罰後簽字。在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書。在壹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越早認罪認罰,得到的寬大處理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