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擬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采用”的建議,即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可接觸三大業務:
進壹步降低理財產品銷售起點,拓展銷售渠道,將合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範圍,不得強制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網點面簽,允許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或通過其他方式間接投資股票。
將合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納入金融投資合作機構範圍。
因為《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還沒有出臺,所以不能具體理解理財子公司和銀行理財的區別。
但很顯然,銀行理財業務和理財子公司的參考文件是不同的:對於銀行理財業務,即“銀行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銀行必須同時遵守《資產管理新規》和《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理財子公司是指《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意在作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其適用的監管規定與其他同類金融機構大體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