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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關於債務糾紛的案例,請作為民法專家進來。...

讓我給妳壹個明確的答復,

首先,小張作為老張的繼承人,有權主張田的還款及利息。

其次,王作為保證人,在沒有明確約定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連帶保證。即小將田及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第三,還有壹個訴訟技巧的問題。首先,從1998到2007年,債權的時間跨度較大,如何主張需要區別情況對待。

1,小有證據證明張和小張多次上門要錢。也就是說,小張想證明其中有壹個人在催促。當然,這不能只從小張的口頭表達中聽來,必須有具體的證據。比如田簽字確認的債務,因為有兩年的訴訟時效。只有在兩年之內,訴訟時效才能中斷,訴訟才有勝訴的權利。

但是,還有壹個問題需要註意。小張已經證明,如果繼續追下去,他將失去向擔保人追償的權利。因為沒有保證期間,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合同到期後的6個月內。小張要債,房屋合同的履行期已經開始計算,所以6個月期滿後,無法向擔保人追償債務。

2.小張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和小張多次上門要錢。然後因為欠條沒有寫明還款日期,所以訴訟時效沒有計算。性能周期尚未確定。現在具體的做法應該是小張先向田主張欠款,並給他壹定的履行期限。如張打電話要求其在15天內還款,並錄音作為證據,或請多名證人當面向田要錢,並給其還款期限為15天。若還款到期,田某仍未換錢,小則起訴要求田某及擔保人償還該筆款項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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