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和平條約的主要目的是解決二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明確戰爭責任所產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省、澎湖、千島群島、南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主權權利。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對琉球群島等島嶼實行聯合國托管管理。
在和平條約序言中,日本要求加入聯合國,遵守聯合國憲章。隨著這壹和平條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盟軍對日本長達7年的軍事占領;日本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已經恢復正常。1956 12月12日,聯合國安理會壹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成為聯合國會員國。65438+2月18由聯合國45個會員國提出,51個會員國附議;聯合國接受日本為第80個會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