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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降契約叫什麽?

對日和約,俗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5月3日,麥克阿瑟將軍在美國高等法院軍事外交合作委員會前作證,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註:不包括中國)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署了這份和平條約,它於4月1952日簽署。這個和平條約的起草人是杜勒斯,當時是美國國務卿的顧問。

這壹和平條約的主要目的是解決二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明確戰爭責任所產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省、澎湖、千島群島、南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主權權利。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對琉球群島等島嶼實行聯合國托管管理。

在和平條約序言中,日本要求加入聯合國,遵守聯合國憲章。隨著這壹和平條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盟軍對日本長達7年的軍事占領;日本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已經恢復正常。1956 12月12日,聯合國安理會壹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成為聯合國會員國。65438+2月18由聯合國45個會員國提出,51個會員國附議;聯合國接受日本為第80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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