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是約定俗成的,翻譯時應盡可能使用日語中相應的合同條款,以體現合同文本的規範性,禁止生搬硬套。
日語中的漢字詞很多,同形異義詞也很多,但往往是不同意思的同形異義詞。在翻譯中,準確把握這些詞的含義和用法尤為必要。
比如日語中,用“編制”壹詞代替“編制”。前者是指“滿足必要條件並取得相關當事人的認可”,如合同成立、理由成立等。
“授權書”不能翻譯成“委托書”,日語對應的是“委托書”。“爭議”不能翻譯成“爭議糾正”,要翻譯成“爭議”,有時也要翻譯成“懷疑”。
另外,在合同中,合同的“修改”壹般不是“修正”,而是“修改”,帶有客觀色彩。再比如,如果把“辦理手續”逐字翻譯成“用手拿”,不僅不符合日本人的習慣,而且意思也不明確。所以,準確的措辭是準確表達的前提。
擴展數據:
翻譯合同時,壹定要在透徹理解的基礎上,按照日本合同的思維習慣來翻譯,不能用日常語言來翻譯。
看下面兩個翻譯:
例1: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精神協商解決。
翻譯1:本合同基於平等互利的精神。
翻譯2:這個合同定義了平等和互惠的精神。
翻譯1完全按照字面意思翻譯。譯者沒有參考相關資料,只是按日常詞匯和語法翻譯,所以不像日本的合同文本。
“未盡事宜”是合同中常見的壹句話,不能理解為“沒完沒了的理由”。正確的理解是“本合同未盡事宜”。在日語中,有完全對應的說法,即“本合同規定的事項”。日語中的“因”字表示事情的起因,顯然用得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