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起訴,應當提交起訴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和證明其主張的證據材料。
2.對於民事和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處理:
(1)不服同級或下壹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抗訴的,應當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如果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或者在其管轄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
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和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