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需要依靠其他充分證據認定嫖娼行為未被當場抓獲的;2.證據可能包括轉賬記錄、視頻監控、證人證言等。3.如果嫌疑人不承認,但證據確鑿,仍可認定為賣淫嫖娼;4.在行為人自稱戀愛,沒有金錢交易的情況下,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很難認定為賣淫嫖娼。
社會治安管理的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規定和程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3.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具體應用提供解釋和操作指導;
4.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可能有補充規定和要求;
5.公安機關內部規章和操作手冊:指導執法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正確執行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在沒有直接當場抓獲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認定事後嫖娼的逮捕,要依靠調取記錄、視頻監控、證人證言等充分的證據。即使嫌疑人不承認,只要證據確鑿,就足以認定嫖娼行為;但如果行為人聲稱是基於戀愛關系,沒有金錢交換,在沒有其他佐證的情況下,很難構成強有力的賣淫嫖娼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