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的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相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後作出的技術結論,不具有約束力和強制性。根據相關法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壹種證據。
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規則審查其有效性和證明力。有其他證據證明確有錯誤的,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道路劃有專用車道的,專用車道內只準指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