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憲法》第9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在自己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據此,國務院各部委享有行政法規立法權有明確的憲法依據,但現行憲法只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的立法權,沒有相應規定國務院直屬機構的立法權。因此,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這樣,國務院直屬機構也就有了行政立法權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