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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106、119條的具體內容。

1,第106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第119條?

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擴展數據:

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壹百二十壹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運輸者或倉庫對此負有責任,產品制造商或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壹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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