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事證券交易滿半年;
(二)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資產不低於50萬份;證券資產包括壹般賬戶中的現金、股票、債券、基金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
(3)風險評估結果應為積極/進取,評估時間在兩年以內;
(4)公司非股東及關聯人;
(五)不在公司信貸業務“黑名單”內的個人或機構;
(六)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個人或者機構參與融資融券業務;
(七)不存在其他不適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情形。
(八)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準入條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執行。如有最新監管要求更新,以監管公告條件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違法融資融券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