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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紀律處分程序和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依據是什麽?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監察機關行政處罰申訴處理辦法》向市縣監察局等同級行政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對監察機關的行政處罰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復核決定的上壹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具體程序要求請參考附件。

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或其上級公安機關投訴,但不推薦這種方式。

法律依據:《監察機關行政處罰投訴處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監察機關正確、及時處理對行政處分的申訴,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嚴肅性,維護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行政處分的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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