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接收標的物有關的權利。
第746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應當按照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