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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當事人的重復起訴?

法律分析:在重復立案的情況下,首先要看立案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果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應提出異議,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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