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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忽視證據,就是錯誤的判決。債權人利益遭受損失怎麽辦?真實案例。求專家指點。

讓我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壹下妳的上訴策略...我不會討論找關系之類的事情...

首先,我對壹審法院的判決進行了推理。似乎在本案中,根據《擔保法》,法院在《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認定保證期間為預定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是不夠的。只要沒有起訴,保證期還是會過的。

上訴的時候可以對比壹下《擔保法》第25條和第26條的含義。妳可以看到第25條壹般要求“起訴”,而第26條的措辭改為“要求”,這樣第26條中“要求”的意思就不是“起訴”了。此外,預定期間形成權只能在不起訴的情況下行使,向對方主張也是行使方式之壹,因此與擔保法解釋並不矛盾。

因此,基於以上兩點,壹審法院的法律解釋不當,適用錯誤,應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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