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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綜合運用立法、執法和司法開展鬥爭

1.立法:立法通常是指某壹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專門活動。立法程序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在整個立法活動中,從法案到法律的階段被認為是我國目前最重要的立法程序,是整個立法程序體系的重點。

2、執法:執法,通常是法律實施的簡稱。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在法律運行中,行政執法是規模最大、最頻繁的活動,是實現國家職能和法律價值的重要環節。

3.司法:司法,又稱法律適用或司法適用,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範處理具體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違憲案件的活動。在中國,審判機關是指國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行使國家司法權。

4.要提高國際法鬥爭能力,堅持國家主權平等,堅持反對任何形式的霸權主義,堅持推進國際關系民主化和法治化,綜合運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法律手段開展鬥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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