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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分配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分配政策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繼承?1,承包人的承包收入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所以,土地承包人死亡,繼承人可以繼承的情況只有兩種:承包的土地是林地,或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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