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李女士向記者透露,她今年29歲,但連戀愛都沒談過。因為已經過了適婚年齡,家裏人很著急她的婚事,就托人幫她找對象。於是,她通過別人的介紹,認識了同樣在杭州的程先生。聊了壹個多月,彼此感覺都不錯,於是約定見面。
會後,李女士對程先生的外貌不滿意。她又矮又胖,臉上有許多粉刺。她想看完電影就不再聯系對方,但程先生建議兩人在車上談,於是將李女士帶到偏僻的地方,強行發生性關系。當時李女士很生氣,說要報警。程先生安慰她,會對她負責。沒想到,4天後,程先生通過介紹人拒絕了李女士,理由是雙方合不來。這讓李女士覺得被騙了,去派出所控告程先生強奸。
記者聯系程先生時,他表示是雙方自願,不存在強迫。律師還說,很難解釋這種情況是強奸罪。對於這種情況,不管是不是自己想要的,程先生的做法都是非常不合適的。既然他發生了性關系,承諾對方會負責任,現在又反悔了。他是否在短短四天內就知道對方不合適,並以不適應作為拒絕的理由?真的有點騙局的意思。如果他覺得不合適,就不應該做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