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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分權制衡理論及其發展述評

分權制衡是西方國家在政治制度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廣泛運用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制衡理論源於分權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這位古希臘哲學家在闡述其“法治應優於壹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政府的權力應分為討論、執行和正義三個要素,權力活動壹般應嚴格遵守制定良好的法律。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理論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與封建主分享統治權力,反對封建主的暴政,提出了分權制衡理論,主張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行使,形成三權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之間的平衡,防止壹個機關或壹個人獨斷專行。18世紀中葉,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寫下了他的代表作《論法的精神》。

在論述法與政體、自由的關系時,強調專制政體與法的不相容,認為壹切有權勢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保護人民的自由,他們必須使用權力。

以武力來約束權力。他認為,如果國家的全部或部分權力集中在同壹個人或機關手中,那麽人民的自由將不復存在。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由分權制衡理論引入

應用所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廣泛采用,並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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