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1,我國法律沒有這個規定。子女沒有清償父親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了他父親的遺產,那麽他們同時繼承了他的債務,然後就有了歸還的義務;
2.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於清償債務,或者接受父親的贈與,使父親不得不代替父親清償債務;
3.另外,法律明文規定,賭債不認。如果只是借條沒有標註為賭債,那麽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借條成立;
4.如果父親是正常的,要還債,比如因父親生病而欠債,自己修房子,生活費等債務,子女要幫父親還債,責無旁貸;
5.父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父親獨自享有和承擔。個人所負的債務和造成的損害,應當由個人以其個人財產獨立償還。
債務人死亡時,債務處理方法如下:
1,屬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的遺產中主張權利;
2、屬於夫妻* * *帶債,債權人可以向配偶主張債務;
3.如果是合夥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他合夥人承擔債務。
綜上所述,無力還債的孩子是不需要承擔的。如果是父親的個人債務,他們應該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父親死亡,子女繼承遺產,則需要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父親的償債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162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依法清償受遺贈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