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不動產糾紛的規定包括: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房屋買賣可以先行登記,未先行登記的權利人同意先行登記後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需要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房屋買賣可以先行登記,未先行登記的權利人同意先行登記後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不動產糾紛的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確實不是由於原告的過錯,而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訴訟時效的,中止計算,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天內,開發商必須協助業主辦理房產證,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上一篇:我也想做代購,不知道怎麽下手。下一篇:縣級勞動仲裁庭庭長是什麽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