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斷水斷電。供水供電合同的當事人是業主和供水供電公司,而物業管理合同的當事人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法律關系不同。物業管理公司不是小區的水電供應商,自然沒有供水供電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以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即使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也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2.物業停水停電誰來投訴?
1.物管公司沒有斷水斷電的權力,斷水斷電的權力應該在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如果物業公司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威脅業主,業主可以向相關供水公司、供電公司反映情況,或者向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對於停水停電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