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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保證金規定

法律分析:在拍賣程序結束前,只有實名成功繳納保證金才能獲得競買資格。壹般情況下,不交保證金,就不能參加投標。例外情況是,申請執行人參與競買的,可以不繳納定金,但債權金額少於定金金額的,應當補交差額。因此,即使是法院確認的擁有優先購買權的競買人,只要不是申請的被執行人,也需要繳納保證金才能參與司法拍賣。法律規定的確定定金的標準在起拍價的5%至20%的範圍內。支付方式為匯入法院指定賬戶或網拍平臺提供的支付系統凍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定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5%至20%的幅度內確定。競買人參加拍賣前應當實名繳納保證金,未繳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繳納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少於定金數額的,應當按照差額支付。繳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繳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凍結競買人相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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