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對於未成年子女,父母不同意子女上學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學校和教師可以向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原始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網
/public files/business/html files/moe/moe _ 619/200407/1316 . 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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