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教唆他人自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大多數人不會輕易自殺,尤其是20歲的當事人是成年人,知道自殺意味著生命的終結。壹般情況下,他人教唆當事人自殺的行為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當事人有自己的辨別能力,有選擇死亡和永生的自由。但是,如果當事人是因為教唆犯教唆自殺而死亡的,那麽教唆犯就已經有了間接正犯的情形,達到了間接正犯的程度。
所謂間接正犯,是指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的行為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情形。間接正犯的成立有三個條件,如下:
1,利用脅迫手段實現對方是自己的工具,最終實現自己的犯罪意圖;
2.利用欺騙手段認識到對方是自己實現犯罪意圖的工具;
3.利用權力組織使對方成為整個犯罪過程中的壹個棋子或工具並隨意調配使用,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對於特定情形下教唆自殺的,對於教唆無責任能力人自殺的,由於被教唆人缺乏辨認和控制能力,應當將教唆犯作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處理,依法追究其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犯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