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壹般離婚時夫妻同壹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有證據表明,在婚姻期間,配偶與他人同居,無辜的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所以,男方在出軌的時候,夫妻共有財產的時候,男方不壹定少分,甚至沒有分,女方也不壹定多分,甚至全分。要看出軌的程度,是否達到民法典規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程度。壹般來說,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共同生活,不是以夫妻名義,而是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同居有壹定的持續時間。因此,配偶偶爾與他人開房,不宜認定為與他人同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