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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冒充公安民警的名義發信息,在法律上會怎麽處理?

冒充公安局名義發短信是詐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本罪的,從拘役的時候起判處刑罰。冒充公安人員發短信進行詐騙的,從重處罰,原則上不判緩刑。對於壹般違法行為,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治安拘留。

法律分析

冒充公安局發通緝令短信是違法的。嚴重的話,涉嫌招搖撞騙,要追究刑事責任。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招搖撞騙;招搖撞騙違法所得巨大;造成被騙、精神失常、自殺或政治影響惡劣等嚴重後果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所以冒充公安局給受害人發短信,如果涉及詐騙內容,應該認定為招搖撞騙,以便公安機關立案後對嫌疑人進行調查。經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根據招搖撞騙的情節作出判決,冒充公安局招搖撞騙的行為應當加重,刑期至少壹年。具體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對相關犯罪事實調查取證後依法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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