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預備犯、中止犯,或過於防衛或過於逃避;
(二)同罪中的初犯、偶犯、共犯或者被脅迫的共犯,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改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並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裏、親友糾紛造成傷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是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表現悔罪,其家庭、學校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救助條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合羈押的;
(七)其他不需要逮捕,不會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情形。
對於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