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權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財產的性能,為滿足壹定的生產或生活需要而對財產的使用。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對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占有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事物的使用價值或附加價值。因此,無論是業主還是非業主,他們占有財產,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有效利用財產或從中獲取經濟利益。這種使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財產的權利。有合法所有權的人有使用權,有使用權的人不壹定有所有權。
第二處置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消費和轉讓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權利。財產的消耗(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耗)屬於事實上的處分,財產的轉移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因此,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這是所有權區別於其他物權的重要特征。
處分權是由物的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處分意味著物的轉移。處分權是財產所有者最基本的權利,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所以壹般情況下,處分權是由產權人自己行使的。但是,作為所有權的壹種權利,處分權也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權人的意誌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處分權的分離並不必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