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還有壹些規定涉及到違憲審查問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8條和91。在這些條款中似乎可以看到違憲審查的影子,但也有學者認為這不是違憲審查制度。
延伸資料的違憲審查制度通常分為四類:
第壹,最高代表機關的審查制度,代表國家,代表英國,代表前蘇聯。
第二,司法審查制度。是指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所附案件適用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代表國家有:美國和日本。
第三,憲法法院審查制度。它指的是建立專門的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世界上第壹個憲法法院是1920年的奧地利憲法法院。代表國家:德國和俄羅斯。
第四,憲法委員會的審查制度。是指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代表國家: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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