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覆蓋全部本息,且雙方對歸還的款項沒有約定時,依法應當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另壹方面,根據該條規定,除非當事人事先對返還的款項有約定,畢竟民法上壹般遵循“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原則。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壹條規定,債務人除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如果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
(2)興趣;
(3)主債務。
《民法典》第668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