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當庭宣判緩刑,宣判後法院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當庭釋放被告人,也就是說被告人可以馬上出來。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人民法院應當自依法確定之日起,立即交付緩刑執行。因為緩刑是把罪犯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改造,而不是關押執行,罪犯享有壹定的人身自由權,這種權利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即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法院可以對相對較輕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緩刑,並規定試用期。緩刑後,嫌疑人沒有違反規定,免予處罰。法院作出判決時,犯罪嫌疑人應當當日釋放,不得再行拘留或者羈押。犯罪嫌疑人回國後,其親屬有監督其改造的義務,每月應向當地司法所報到壹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