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遺失物自公告尋回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將被監管當事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當事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限額處罰。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後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公告。派出所的任務是維護和加強社會秩序,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二條* * *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