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妳認為不合理,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相關情況。如果由於公司的原因,可以要求按照正常工資支付。業務困難,為了給員工安排工作,需要給員工放假,壹般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部門負責人發布公告。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當向職工支付基本生活費。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停發第壹個月工資會正常發放。從第二個月起,仍在工作的,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在工作的,發給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