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如何應對員工對金錢的貪婪

如何應對員工對金錢的貪婪

法律分析:貪汙數額較小的,比如幾百元、幾千元,可以責令限期退回,內部檢討,內部通報,單位領導要對肇事者進行嚴肅約談,但不需要紀律處分。貪汙數額在3萬元以下的,由單位紀檢部門進行初核,立案調查,並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貪汙賄賂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貪汙救災、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2)有貪汙受賄前科。(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於違法活動的;(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多次索取賄賂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

  • 上一篇:還有哪些同業業務違規被處罰?
  • 下一篇:大學國際金融專業應該上哪些專業課?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