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下列危害供熱安全的行為:
(壹)在地下熱力管道之間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地下熱力管道規定的安全距離內堆放物品,或者挖坑、取土、鉆探、打樁、埋設電桿、種植深根植物、爆破作業;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易堵塞物品、雨水、汙水、工業廢液和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熱管網;
(五)擅自安裝危及室內供熱系統安全的設備;
(六)擅自排放或接入管道內的熱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和破壞警示標誌;
(八)擅自操作、拆卸* * *供熱閥門、損壞* * *閥門密封、改動或損壞供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