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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法律規定暖氣管道表面不允許有建築嗎?

北京市供熱管道表面不允許有建築物。2009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中有法律規定。

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下列危害供熱安全的行為:

(壹)在地下熱力管道之間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地下熱力管道規定的安全距離內堆放物品,或者挖坑、取土、鉆探、打樁、埋設電桿、種植深根植物、爆破作業;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易堵塞物品、雨水、汙水、工業廢液和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熱管網;

(五)擅自安裝危及室內供熱系統安全的設備;

(六)擅自排放或接入管道內的熱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和破壞警示標誌;

(八)擅自操作、拆卸* * *供熱閥門、損壞* * *閥門密封、改動或損壞供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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