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執法者必須忠於法律。各級領導機關和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方法的能力,努力用法治統壹改革的認識、規範發展的行為、促進矛盾的化解、保障社會和諧。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幹擾,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做到有權必追究、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
3.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遵紀守法。各級組織要把能否依法辦事、遵紀守法作為考察和認定幹部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