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是指檢查後在上面貼上封條,不允許使用。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是常見的壹種。司法查封是以司法機關為主體的查封活動。這種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對象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實施臨時限制的強制措施。不動產的查封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訴前保全的房屋;2.交易房屋為違法建築;3.產權不清導致糾紛的房屋;4.壹房多賣房子;5.交易房屋上有高額抵押;6.財產所有者卷入許多債務糾紛;7、產權人參與惡意轉讓、買賣房地產的;8.交易過程中,產權人有違法行為的;9、執行案件中,暫時無法執行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