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指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依法確定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放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四條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面草原承包經營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的四至範圍、面積和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的用途和違約責任。承包期滿,原承包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