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經登記結婚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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